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阳光丽景1号栋白金座1503号。
法定代表人:何雪锋,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长江。
被执行人:陈长江,男,汉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长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长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长江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长江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戴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