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阳光丽景1号栋白金座1503号。
法定代表人:何雪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219号旭和大厦10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湘0112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圣威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12执12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贺 靖
审判员 陈曦川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博
书记员 罗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