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2704号
原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阳光丽景1号栋白金座1503号。
法定代表人:肖正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城,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吉安路87号吉安大厦7-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文献。
原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雅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