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鑫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执651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3层5单元。
法定代表人童小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源,男,汉族,1990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鑫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30号蟠桃大厦18层3号。
法定代表人游育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26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鑫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20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11月29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19年11月20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鑫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育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同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鑫弘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标的金额66,484元(包含执行费884元),已执行到位为0元,尚有66,4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姚 俊
审判员  刘 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亦雯
书记员王榕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