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6028号
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3层5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世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田,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年县育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湖云乡狮子山。
法定代表人:黄秀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年县育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石志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婷
书记员曹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