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民初5872号
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3层5单元。
法定代表人:童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源,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该公司法务。
被告:湖南华夏书堂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何桥村高冲组书堂山弘文馆。
法定代表人:钟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伟,湖南善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水,湖南善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华夏书堂山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8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42元,由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