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8941号
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3层5单元。
法定代表人童小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剑锋,湖南正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衡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谢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