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安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9607号
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童小玲,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源,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贵州安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沙冲北路**[遵义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杨秀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安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安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安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