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04民初9606号
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3层5单元。
法定代表人童小玲。
委托代理人胡源,男,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告长沙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路8号橡树园4栋4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康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罗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