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湖大威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东区3层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44684979K。
法定代表人:何世瑾
被执行人万年县天健养殖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齐阜乡方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683497967U。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4民初16027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年县天健养殖场、***银行存款25163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入2516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苏舸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昶宇
书 记 员 张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