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4执4690号
关于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与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9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689083.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书记员 韩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