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4执4690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6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迈腾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雅阁牌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 四、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 五、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 六、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北京牌汽车一辆。 七、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揽胜牌汽车一辆。 八、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酷威牌汽车一辆。 九、查封被执行人河北新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高志潇
代书记员 乔晓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