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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05民初6009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685088元人民币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468508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