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赫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6民终7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江省大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大庆市***区翔羽肉鸽养殖中心,住所地**江省大庆市。 经营者:***,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第三人大庆市***区翔羽肉鸽养殖中心(以下简称翔羽肉鸽中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黑069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黑0691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服金额为110万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及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大庆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排水公司)签订的《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虽然同时约定了被上诉人将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维修工程相关义务一并转移给原审第三人,表面上看原审第三人不仅获得了该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转让不具有无偿性,但案涉工程的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审第三人不需要再履行任何维修义务,且原审第三人也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无法履行维修义务,所以三方签订的《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实质上是被上诉人恶意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虽然案外人**年也是(2020)黑069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之一,但是案外人已经死亡,我方债权已经无法实现。上诉人当庭补充如下:原审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理程序严重违法。(一)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清,属审理程序违法。民事判决书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的表述前后不一致。传票显示是独任制审理,庭审笔录显示是合议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未依法制发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二)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属程序违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5号)第一条“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之规定。未依法选择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三)未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成员中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程度,剥夺当事人的知情权,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未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依据法律规定,证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发放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本案第三人申请证人出庭未依法提前10日,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侵犯当事人的知情权,涉嫌证据突袭。二、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认定三方合同有效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三方合同只是形式上成立,但是否有效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和法律规定予以审查。1、**公司的印章加盖缺少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授权等合法性证据。由于任某无授权加盖**建***的行为导致三方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由三方合同各主体自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一审法院未审查国有资产处置的合法审批文件。三方合同,属于需要经过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行政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各方合同主体的签章行为只能表示合同成立,但由于缺少必要的审批手续,属于未生效状态;如果违反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规定,则属于无效合同。(二)三方合同名为《应收工程款转让协议》,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三方合同》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审批前置,属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市国资委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属于正处级行政机关。其对利用地方国有资产投资成立的公司的管理权属于行政管理。维修承揽工程高达上千万元未经招投标程序,涉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水务集团、城市排水未经国资委审批,私签《三方合同》,涉嫌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翔羽肉鸽不具有施工资质,亦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只是非法借用施工资质的施工参与人。《三方合同》名为债权转让,实则为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及义务完全转让,依据司法解释,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以内容认定合同性质,故《三方合同》实则为变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翔羽肉鸽不具有施工资质,故该《三方合同》即使成立,亦为无效合同。《三方合同》金额高达上千万元,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私自签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三方合同》即使成立亦属于无效合同。(二)《三方合同》无**建安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属于合同不成立情形。1、**建安有2名股东,**年持股95%,**福持股5%。公司重大权益转让须经股东会决议。该《三方合同》未附**建安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属于合同不成立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32、35、36、37、38、39、40条之规定,相关合同主体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三方合同》签署无**建安法定代表人授权。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证人任某在2687号案件中出庭作证陈述,其并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属无权代理的民事行为,故该三方合同不成立。综上补充意见,为便于贵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特申请追加《应收工程款三方转让合同》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城市排水公司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另请贵院考虑案涉上千万元的重大国有资产转让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体工商户,涉嫌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恳请贵院考虑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函沟通,建议中止审理,等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查结果。 被上诉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审第三人翔羽肉鸽中心述称,1.原诉状当中上诉人的观点是错误的,通过原审调查足可以证实第三人是水务工程的实体施工人,而且整个施工均是由第三人垫资施工,被上诉人未出资,这一部分工程款不论是否转让都是实际施工人的所得。2.第三人均是雇佣的农民工进行施工,现在农民工的工资均没有支付,因为水务集团包括排水公司现欠第三人1千多万元,根据农民工支付条例这些在还款当中排序靠前,上诉人谈到的恶意转让这一观点是错误的。3.根据所有法律规定本案不在上诉人撤销申请**,可见《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足以证实这个问题。4.上诉人声称一审审理程序违法,但在审理过程当中上诉人一直参与,对整个审理过程并未提出任何质疑。5.本案并未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理问题,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有债权转让的权利及债务转让,我们和国资委进行沟通,并不违法,对国有企业而言并未增加或减少国有企业资产,也未损害国有企业任何权利。6.原审当中任某作为证人出庭凭证,还原案件当时情况,其证实是接到了原法定代表人指示或授权,签订的三方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因此,三方协议对于局外的上诉人来讲,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提出撤销没有此权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公司与翔羽肉鸽中心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撤销金额为11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25日,**起诉**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保全**公司在水务公司的到期债权110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黑0691民初300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在水务公司的到期债权110万元。2020年9月30日,水务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翔羽肉鸽中心。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黑069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年、**公司偿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该执行案件。 另查明,2017年8月1日,**公司与翔羽肉鸽中心签订协议书一份,载***羽肉鸽中心施工水务公司日常养护、维修、抢修工作和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工程总造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建设单位为水务公司及其子公司,翔羽肉鸽中心为实际施工方,**公司***肉鸽中心收取管理费,扣除管理费后的工程价款归翔羽肉鸽中心所有。协议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本工程结束之日止。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汇到**公司账户后,经**公司整体审批后(提交成本发票),**公司扣除本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和风险保证金后,剩余部分支付给翔羽肉鸽中心或经翔羽肉鸽中心同意,支付给材料供应商、机械出租房、劳务发包方。 2020年8月21日,翔羽肉鸽中心(应收账款受让人)、**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人)与水务公司(应收账款债务人)、城市排水公司(应收账款债务人)签订“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载明鉴于**公司与水务公司、城市排水公司于2017年8月份签订维修承揽合同,2019年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确定由**公司承揽水务公司、城市排水公司“日常养护、维修、抢修工作和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项目,该项目水务公司、城市排水公司未支付**公司剩余应收账款及质量保证金,由**公司全部转让给翔羽肉鸽中心,转让标的最终金额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三方同意将未付**公司的剩余应收账款及质量保证金作为本合同标的。翔羽肉鸽中心受让的义务为维修承揽合同交易事项中原应由**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纠纷,工程产品质量纠纷、工程产品售后服务、产品召回、产品更换等)均应***肉鸽中心承担。翔羽肉鸽中心及其经营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年、水务公司及其合同负责人于某、城市排水公司及其合同负责人**,分别在该三方合同中加盖公章及个人名章。于某、**亦出庭作证,认可上述名章由其本人加盖。2020年水务公司***肉鸽中心银行账户转款80万元;2020年12月28日,水务公司***肉鸽中心银行账户转款8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公司将其对水务公司、城市排水公司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翔羽肉鸽中心,从三方签订的“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的内容看,**公司同时将该合同项下**公司应承担的维修工程相关义务一并转移给翔羽肉鸽中心,翔羽肉鸽中心并非仅获得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利益,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即**公司将工程款项转让给翔羽肉鸽中心并不具有无偿性。结合翔羽肉鸽中心提交的与**公司签订关于“大庆市水务集团日常养护、维修、抢修工作和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协议书,及证人于某、**出庭作证等证据,亦能够证实“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约定的维修工程***肉鸽中心实际施工,签订案涉合同并非**公司恶意转移财产,且**公司并非债权人**的唯一债务人,案外人**年亦为(2020)黑0691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之一,**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他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综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撤销权构成要件,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大庆市***区翔羽肉鸽养殖中心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于大庆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复印件,与加盖大庆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退回)。欲证明,1、翔羽肉鸽经营范围不包括建筑工程施工。2、翔羽肉鸽不能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的适格主体。原审第三人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欲证明问题有异议。原审当中是第三人已提交,二审当中不是新证据,不应该向法庭提交且证明的问题和本案无关联。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二、大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一套(含变更登记审核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均提交打印件)。欲证明,1.**建安有2位自然人股东。2.《三方合同》未经**建安股东会决议、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三方合同的法律状态属于未成立。原审第三人质证称,由于该证据当中没有公章,说明不了其来源,因此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也无法证明当时签订三方协议时股东不同意或单位没有授权,因为原审当时**的证人任某是经过法定代表人授权才盖公章。因上诉人未提交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三、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企业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大庆市水务集团公司股东决定、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于大庆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均提交复印件,与加盖大庆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退回)。欲证明,1、水务集团作为国企重大资产转让须经大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2、***为水务集团法定代表人,但在《三方合同》签章处水务集团加盖于某名章,合同中缺少水务集团或法定代表人代为签字的授权。3、一审证人**说经过水务××党组会同意,但党组会依公司章程只有建议权,无决策权和管理权。按照章程规定,《三方合同》的签署属重大财务预算或决算事项,必须经国资部门审批。未经行政审批的三方合同其法律状态属于不成立。原审第三人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无异议,对欲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不是新证据,二审提交不符合规定。1.上诉人提供这些证据证明不了上诉人刚才谈到的多项观点,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水务集团在签订转让协议时是否召开了股东协议,是否经过合法授权。2.上诉人偷换关键概念,证据当中的转让或转移一般是指买卖国有资产,而案涉的水务工程作为水务集团,应当履行还债的义务,在合同当中也就是还债的主体发生变换,不是买卖国有资产也不是无偿转移国有资产。3.案涉工程第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已在原审当中通过证据证实,按照最高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的解释,作为实际施工人是一个合法权利主体,而水务集团包括排水公司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天经地义,因为当时此协议不签订,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第三人也要提起诉讼,对于第三方的水务公司后果是一致的,因此,不存在水务公司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案涉的水务工程给谁付款也不是水务公司重大利益问题。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审第三人提交以下证据:**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民初165号民事调解书一份(提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退回)。欲证明,1.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法院审理愿意履行《应收工程款转让合同》的付款义务。2.该调解书说明上诉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证明的没有经过单位股东等同意是不正确的,因为调解的内容是经过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决定认可的。3.该调解书已生效,大庆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正按此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上诉人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清楚,对欲证明问题有异议。1.在同一案号我方也收到不准许我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我方尚处在上诉期内,这份调解书的出具我方认为程序上有问题,我方将与该案的合议庭进一步核实。2.这份调解书不能证明第三人的举证观点即调解书的形成经过了大庆市的行政审批。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一审提交证据及一、二审诉辩意见,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签订案涉“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公司将其对水务公司、城市排水公司的工程款债权以及应承担的维修工程相关义务一并转让给翔羽肉鸽中心,并非无偿转让债权。且翔羽肉鸽中心提交的与**公司签订的关于“大庆市水务集团日常养护、维修、抢修工作和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协议书,以及证人于某、**出庭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涉及的维修工程***肉鸽中心实际施工,被上诉人签订案涉“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不属于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故被上诉人该行为不符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要件。上诉人起诉要求撤销案涉“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的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中释明了合议庭组成,上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上诉人对一审中出庭证人的证言进行了质证。故上诉人关于一审程序严重违法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关于案涉“应收工程款转让三方合同”只是形式上成立,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审批、无被上诉人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属于合同不成立的上诉理由,均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联,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