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赫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民初3007号之一 申请人:**,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申请人:**年,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大庆赫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火炬新街24号金鹰国际写字楼2-1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308611772Q)。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经理。 **与**年、大庆赫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庆赫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龙支行账户(卡号:51×××54)、被申请人**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支行账户(卡号:62×××76)、被申请人**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经七街支行账户(卡号:62×××99)等三账户存款61117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由保险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大庆赫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龙支行账户(卡号:51×××54)、被申请人**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开发区支行账户(卡号:62×××76)、被申请人**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经七街支行账户(卡号:62×××99)内的存款61117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