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7194号
原告:成都川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涂春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涛,女,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博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B2-7幢。
法定代表人:王星,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川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博厚劳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2019年8月15日,原告成都川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川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为1208元,由成都川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钟
二0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