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博厚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成都博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6965号
原告:付雨祥,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宜敏,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春,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海军,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成都博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B2-7幢。
法定代表人:王星,职务不祥。
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徐爱杰,职务不祥。
原告付雨祥与被告赖海军、成都博厚劳务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付雨祥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雨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雨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计1656元,由原告付雨祥负担。
审判员  唐路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