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513号
申请人:济南德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王青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剑波,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商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周巍,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德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商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商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95万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95万元的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商河水建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19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