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伟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伟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崇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民初588号之一
原告:江门市伟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第15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月琴,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崇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U050F。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江门市伟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崇川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伟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投标保证金44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返还全部投标保证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为13860元给原告);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暂计至2020年2月25日,诉讼请求合计45386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为投标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由原告负责支付;如未中标,被告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为此,原告于2019年8月8日汇划了44万元投标保证金给被告。现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已于2019年8月20日结束,被告未能中标。按照约定,被告应当将44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返还给原告。但是被告至今未予返还。原告认为,被告在2019年9月20日知道其未能中标后,应当依约即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原告。被告拖延返还投标保证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及赔偿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返还全部投标保证金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给原告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到庭。
被告广州崇川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系法人,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广州崇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且根据原告提交到庭的证据不能证明合同履行地系本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崇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州崇川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文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宋洁钰
书 记 员 甄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