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公为保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民终4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14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或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判令由***、***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受***雇佣在唐王镇崔家庄村项目从事焊接工作,系认定事实错误。1.***、***陈述其于2019年10月23日到***的施工队中从事焊接工作,并于2019年12月5日全部完成工作,缺乏证据支持。***、***仅在一审中提交了三张照片,但三张照片完全无法看出是***、***在进行焊接工作。***、***在一审中也未陈述其日工资标准、应付工资总额、实际已收到工资的数额、时间及发放工资的具体方式、发放人员等与工作及工资相关的细节。只凭***、***的单方陈述,无法证明***、***是在***的劳务队中从事焊接工作的事实。2.一审中***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庭审中虽然提交了欠条原件,但该欠条中既无万盛公司的公章,也没有万盛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万盛公司无法核实该欠条的真实。在***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也未核实欠条是否是***出具,仅依据***、***的陈述即认定了该欠条为***出具,系事实认定不清。3.万盛公司未雇佣过***、***,万盛公司的所有人员也均不认识***、***,万盛公司与***、***之间也从未发生过任何的经济往来,***也未向万盛公司提到过欠***、***劳务费的事情。万盛公司对***、***是否在崔家庄村工地提供劳务及劳务费欠款数额等情况均不知情,客观上也无法核实。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1.万盛公司与***签订了书面的劳务分包协议,劳务分包协议涉及的燃气安装工程施工地点是位于唐王街道北殷村等的农户家中,属于农村低层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的规定,案涉协议书反映的法律关系应当为承揽合同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不应当适用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向与其存在劳务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其要求万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2.本案不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万盛公司是从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劳务作业,后又将部分劳务作业分包给了***。万盛公司在整个项目中并不是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身份,且本案所涉及的劳务作业主要是燃气表和管道的焊接、安装,是不需要资质的劳务作业,故本案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的问题,不适用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错误。综上,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任何一个持有落款为“***”的欠条的人,不论是何身份,都可以按该判决书记载的诉讼模式将万盛公司诉至法院并胜诉,这是对劳动者权利的过度保护,对万盛公司是不公正的,是对万盛公司权利的侵害。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支付劳务费15000元;2.判令万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万盛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盛公司与案外人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约定由万盛公司负责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的劳务施工。2019年9月22日,万盛公司与***签订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地址为济南市唐王镇崔家庄村,主要工程范围为村总调压柜后边的所有工程量(燃气管道安装及户表安装),承包方式为万盛公司提供管材及管件等主材,乙方负责全部辅材方式进行承包。合同签订后,***自行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9年12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崔家工程款焊工***、***壹万伍仟元整(15000)。”欠款人***签名捺印。截止起诉之日,***尚未偿还***、***劳务费。***、***陈述,其于2019年10月23日到***的施工队中从事主管道焊接工作,该工作于2019年12月5日全部完成。另查明,万盛公司已代***垫付的款项542759元中未包含***、***的劳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陈述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受***雇佣在唐王镇崔家庄村项目从事焊接工作,***、***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向***、***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向***、***支付劳务费,其行为构成违约。现***、***要求***支付劳务费15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本案中,万盛公司承接案外人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燃气管道安装施工工程后,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进行施工,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因此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万盛公司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万盛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后,可另行向***主张权利。***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5000元;二、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一审期间提交了有“***”签名字样的欠条,***并未出庭对此提出异议,万盛公司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因此,一审法院采信该欠条并无不当,认定***欠焊工***、***崔家工程款15000元并无不当。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受***雇佣,与***存在劳务关系,***向***、***出具了15000元的欠条,欠款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判决***向***、***支付该欠款正确。关于万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已经生效的本院(2021)鲁01民终854号民事判决已经作出详细分析,在该判决被撤销前,本案只能依据该案确定的原则处理,而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理由同本院(2021)鲁01民终854号民事判决一致,故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万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