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03民初13401号
原告: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水华路600号三箭汇福山庄9号楼2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54275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54275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了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所需的劳务施工作业工程。因施工需要,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五份劳务分包协议书,将唐王街道办事处小徐家庄村、崔家庄村等五村的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分包给了被告,协议书对合同价款、承包方式、结算及付款等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了人员进行了施工,但被告管理混乱,施工质量不合格,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工程施工。经原告核算,原告已超额向被告支付了劳务费,且被告退场时未向原告退还其多领取的施工材料。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告代被告垫付工人工资542759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并对超付劳务费及被告多领取的施工材料保留诉权。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对原告的合同有异议,万盛公司支付的542759元已经支付给工人了,港华燃气需要资质,我就是跟着万盛公司干活的,理应由万盛支付涉案款项;万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有异议,当时干活从来没有见过法定代表人。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提交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协议书、对账单等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万盛公司(乙方)与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签订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劳务分包施工合同,就甲方冬季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劳务分包施工任务单确定的工程项目,由乙方进行劳务分包的有关事宜进行约定。工作对象:甲方承接工程中需要的劳务施工作业;提供分包劳务内容:1、清洁取暖村居项目燃气调压器以后(顺气源方向)的所有低压燃气工程,包括调压器的安装;2、具体村居项目以分派施工任务委托单为准。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所承接清洁取暖村居项目决算完成之日止。
2019年9月22日,原告万盛公司与被告***签订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工程地址:济南市唐王镇崔家庄村;主要工程范围:村总调压柜后边的所有工程量(燃气管道安装(架空为主)及户表安装);合同工期:施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通知为准。施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现象,工期另行商定。合同价款:1、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公司的工程结算进度情况进行结算。2、单价:村居燃气户表管道安装每户950元,据实结算。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甲方提供管材及管件等主材乙方负责全部辅材方式进行承包。结算及付款:1、工程进场施工由港华燃气方、监理方确认后,待港华燃气支付甲方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价款的30%(即人民币:小写208050元);工程施工至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至50%(即人民币:小写1387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的工程付款进度情况,按实际工程量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本合同范围外发生变更及增加工程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补充协议签订完成后支付补充协议价款。
2019年10月1日,原告万盛公司与被告***签订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工程地址:济南市唐王镇小徐家庄村;主要工程范围:村总调压柜后边的所有工程量(燃气管道安装(架空为主)及户表安装);合同工期:施工期3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通知为准。施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现象,工期另行商定。合同价款:1、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的工程结算进度情况进行结算。2、单价:村居燃气户表管道安装每户950元,据实结算。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甲方提供管材及管件等主材乙方负责全部辅材方式进行承包。结算及付款:1、工程进场施工由港华燃气方、监理方确认后,待港华燃气支付甲方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价款的30%(即人民币:小写193800元);工程施工至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至50%(即人民币:小写1292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的工程付款进度情况,按实际工程量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本合同范围外发生变更及增加工程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补充协议签订完成后支付补充协议价款。
2020年1月23日,原告万盛公司与被告***签订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工程地址:济南市唐王镇岳家寨村;主要工程范围:村总调压柜后边的所有工程量(燃气管道安装(架空为主)及户表安装);合同工期:施工期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通知为准。施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现象,工期另行商定。合同价款:1、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进度情况进行结算。2、单价:村居燃气户表管道安装每户900元,据实结算。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甲方提供管材及管件等主材乙方负责全部辅材方式进行承包。结算及付款:1、工程进场施工由港华燃气方、监理方确认后,待港华燃气支付甲方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价款的30%(即人民币:小写44550元);工程施工至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至50%(即人民币:小写297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的工程付款进度情况,按实际工程量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本合同范围外发生变更及增加工程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补充协议签订完成后支付补充协议价款。
2020年1月23日,原告万盛公司与被告***签订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工程地址:济南市唐王镇北殷村;主要工程范围:村总调压柜后边的所有工程量(燃气管道安装(架空为主)及户表安装);合同工期:施工期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通知为准。施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现象,工期另行商定。合同价款:1、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进度情况进行结算。2、单价:村居燃气户表管道安装每户900元,据实结算。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甲方提供管材及管件等主材乙方负责全部辅材方式进行承包。结算及付款:1、工程进场施工由港华燃气方、监理方确认后,待港华燃气支付甲方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价款的30%(即人民币:小写101520元);工程施工至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至50%(即人民币:小写6768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的工程付款进度情况,按实际工程量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本合同范围外发生变更及增加工程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补充协议签订完成后支付补充协议价款。
2020年1月23日,原告万盛公司与被告***签订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济南港华清洁取暖村居工程;工程地址:济南市唐王镇桥南村;主要工程范围:村总调压柜后边的所有工程量(燃气管道安装(架空为主)及户表安装);合同工期:施工期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达通知为准。施工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现象,工期另行商定。合同价款:1、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的工程结算进度情况进行结算。2、单价:村居燃气户表管道安装每户900元,据实结算。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甲方提供管材及管件等主材乙方负责全部辅材方式进行承包。结算及付款:1、工程进场施工由港华燃气方、监理方确认后,待港华燃气支付甲方预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工程价款的30%(即人民币:小写26460元);工程施工至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价款至50%(即人民币:小写1764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甲方与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的工程付款进度情况,按实际工程量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剩余5%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2、本合同范围外发生变更及增加工程项目,由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补充协议签订完成后支付补充协议价款。
原告提交对账单,载明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原告根据被告申报共计支付1256660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原告支付的钱都购买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
2020年1月22日,***向济南港华环通公司提交代为支付工人工资的请示(复印件),载明,万盛公司(现场负责人:***)在历城区唐王街道办事处燃气管道安装,因资金紧张,为安抚民工返乡过年,现申请由济南港华环通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550000元。承诺人处由“***”签名。同日,该请示空白处由万盛公司经理***,注明“以上所报工人工资与考勤的真实性本人不能确定其真实性,但为民工回家过年,同意先从山东万盛工程款中支付以上款项……”被告***对本人签名认可,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济南港华环通的公章和签名。
2020年6月14日,济南港华环通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函。载明,2019年末,为安抚农民工返乡,我公司垫付工资542759元,但至今仍有部分工人工资未发放,导致上访……如贵单位在6月20日前不能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我公司将作如下处理:1、拖欠工资数目以农民工提供的证明为准,在贵公司所承接项目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2020年9月,济南港华环通公司再次向原告出具关于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函,内容同上。
案外人***因与***、万盛公司、济南港华环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本院。该案中,***辩称,万盛公司接了济南港华环通公司的活,在历城区施工天然气管道,当时万盛公司找到我,用他的资质进行施工,最后结算时,济南港华环通公司列出一个工资表进行结算,直接打到工人银行卡上,我不清楚是否支付***,结算的事没通过我。2020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20)鲁0103民初11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费12440元;万盛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2月5日,济南港华环通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20年1月,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公司依万盛公司申请,从万盛公司工程款中列支542759元直接支付给了工人。该款项作为万盛公司的工程款,我公司已支付。同时附有工人工资发放表(14385元)、微信聊天记录(1万元)、银行电汇凭证、明细清单(518374元),上述款项共计542759元。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提交支付工人工资收条、班组明细,证明原告支付的款项已经支付工人工资。上述材料中部分有聂某作为委托人签名。原告对该证据的班组明细、工程量核算等真实性不认可,没有原告的签字,或员工的签字。对收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工人都是被雇佣的,收条体现的大部分是2019年收条,与原告所主张的垫付劳务费不是同一事实。原告是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了被告,由被告自行组织的人员施工,被告雇主向工人发放工资是应当的,而且原告也已将涉案工程的劳务费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与被告结清,原告本次诉讼的542759元是超出了合同范围的款项,属于超付的,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申请证人聂某出庭作证,欲证实聂某系原告处材料授权人。聂某陈述,其与***系同事关系。2019年万盛公司煤改气工程项目,我是万盛公司的材料员,我的工资万盛公司至今未发放。工程核实表、工人工资收条、清单都是经我手办理的。当时我是万盛公司的授权材料员(与万盛公司无合同),负责工地现场。港华工程之前我与原告不认识,也没有任何关系,是***提议我去工地干活,授权资料我没见到过,我去港华领取材料时,港华只认万盛材料员。当时我代表着***,他有时候不在现场,我是给***工作。当时是阶段性的发放工人工资,有现金、微信方式发放给工人,当时最多的时候有140人,分小组发放,工资是***发给小组,小组再给工人发放。工资是从2019年10月1日左右开始发放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发放到2020年2月23日。最后一次发放的是2020年1月至2月份的工资。原告认为,通过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证人实际上是被告雇佣的员工,与原告并没有任何关系。证人证言也不能证明工人工资发入情况,与本案无关联性。
另查明,济南港华环通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济南港华环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垫付工人工资542759元,被告虽辩称上述款项应由万盛公司支付,且工人工资其已经发放给工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自己主张,依据原告提交的代为支付工人工资的请示、济南港华环通公司出具的函及发放工资明细、银行汇款凭证均可证实被告要求代付工资及港华环通公司已经扣付万盛公司工程款代发工资542759元事实,结合被告提交的收条、考勤表及证人陈述被告施工期间人员多达140人,代发工资的工人与被告上述证据中人员多有交叉,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垫付工资54275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返还上述款项,原告要求其承担利息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要求解除与被告所签涉案分包协议的诉讼请求,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542759元并支付利息(以542759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万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