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久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华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久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8656号
申请人:南京华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428635K,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小彭社区。
法定代表人:蒋菊芬。
被申请人:江苏久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313563C,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埠村。
法定代表人:王亮。
被申请人: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1720497E,住所地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方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久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久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88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