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法执字第426-1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卓达山水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卓达山水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卓达山水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卓达山水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70806.4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