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撤1号
起诉人: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雯,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浩,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4月7日收到起诉人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状,经本院释明后,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表示坚持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要求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暂停破产清算程序。起诉人认为江苏新华日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镇江北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使得其进入破产受理程序中,导致起诉人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正在进行中的以物抵债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的(2021)苏111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属于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书。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适用破产程序处理的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卉
审 判 员  白 雪
审 判 员  朱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羽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