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1062号
原告:东海县宏大吊装服务部,住所地东海县曲阳乡驻地行政路北侧。
投资人:**得。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100号经典大厦0601室。
被告:***,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东海县宏大吊装服务部与被告南通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东海县宏大吊装服务部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海县宏大吊装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海县宏大吊装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97元,由原告东海县宏大吊装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