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

***、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922执异5号
异议人***,男,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居民,住孝昌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申请纠正失信信息、限制高消费令;代收法律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大悟县城关镇前进大道南4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居民,住孝昌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丰山镇阳岗新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汉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郭梅
审判员高帮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