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22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大悟县。
被执行人: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丰山镇阳岗新街80号。
法定代表人:罗明汉。
被执行人:杨胜平,男性,1967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孝昌县。
被执行人:陈么,女性,1972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孝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杨胜平、陈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230万元后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922执恢2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乐文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