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

***、***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民再1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对再审申请人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悟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09民再1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鄂09民再12号民事裁定书中漏写了“再审申请人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的内容,补正为“再审申请人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谭光剑
审判员  汪育华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