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

***与***、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7851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濮阳市华龙区龙城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丰县镇阳岗新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594222718B。
法定代表人:李家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鸿福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书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状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