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雪山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雪山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4745号
原告:厉运福,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慧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日照雪山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果庄镇果庄社区前果庄村。
法定代表人:单朋太,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3447680X6。
原告厉运福与被告日照雪山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厉运福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厉运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厉运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原告厉运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