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2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日照雪山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莒县果庄镇果庄社区前果庄村。
法定代表人:单朋太,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日照雪山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余款57819元,案件受理费1728元,保全费1370元。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手写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并同意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日照雪山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0年3月30日缴纳。
至此,申请执行人提交证明一份,证明双方已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与日照雪山泰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鲁1122执836号案件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