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33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波,四川恒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汉族,1962年0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成都正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558955869W。
法定代表人:邓玉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正太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原告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