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1214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被告:成都正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2栋15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邓玉兵,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正太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4元,减半收取计2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梓轩
书 记 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