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713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被告:成都正太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2栋15层1503号。
法定代表人:邓玉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正太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