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6097号
原告: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22MF0059920U。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小店镇小店社区小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837288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