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22民初2633号
原告: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小店镇小店社区小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28372887H1-1。
法定代表人:王淑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忠,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夏庄镇草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1122MF0059920U。
法定代表人:鲁统伟,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忠与被告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59483.73元,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到2020年5月8日止,计37440元,本息共计396923.7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莒县夏庄镇草岭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合同一份,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原告按照合同保质保量施工完成。2018年4月份早已启用,经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核定造价659483.73元,已付工程款300000元,尚欠359483.73元及利息。
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该建设系上级拨款拨付资金和被告自筹资金,根据约定,本案诉讼主体不全,漏掉被告,原告应列莒县夏庄镇人民政府为另一被告。假如被告村经济合作社对日间照料中心享有所有权,工程造价咨询核对表应有被告方的参与,所以对于该工程造价的审核价位被告不予认可。建设工程未经被告参与验收,该建设尚未实际验收。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莒县夏庄镇草岭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合同书原件一份;2.夏庄镇石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工程结算报告书原件一份。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合同书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没有被告的参与及签字、盖章的认可,工程造价被告不知道。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两份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告2017年10月12日支款20万元,证实该20万元系上级拨款后由被告村走账支付给了原告,另一份2017年11月16日的发票上支款20万元,证实其中10万元是支付了日间照料中心工程款。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对两份证据无异议,证据1是村会计向财政所出具的支款手续支付给原告20万元,证据2也是村会计向财政所报手续后,由财政所直接支付给原告10万元工程款。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15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签订一份莒县夏庄镇草岭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合同,合同内容大致:“一、工程名称为莒县夏庄镇草岭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400平方米。工程地点位于206国道以东,石屯社区内。工程内容为草岭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金来源属上级拨付资金和甲方自筹资金。二、承包范围:图纸设计范围内所有土建、水电暖安装、装饰、装修、配套等项目内容。三、合同日期: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9月15日,工期90天。四、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五、合同价款: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六根据形象进度付款,工程完成正负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估价的30%,一层完成付15%,二层完成付15%,工程验收合格付至90%,剩余10%作为保修金,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付完,如拖延付款按贷款计息。七、双方权利义务……。八、违约责任……,被告在甲方处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韩增仁签字,原告在乙方处加盖公章,施工人员王立华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该工程完工后,2018年9月1日经山东临沂帝佰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核定造价659483.7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对该审计结果有异议,原、被告又协商一致由夏庄镇经管站选定山东兰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计,2020年8月8日山东兰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核定造价649063.81元。
另查明,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收到被告上级拨付资金20万元,2017年11月16日收到被告上级拨付资金10万元,共计收到被告工程款3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该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又协商一致由夏庄镇经管站选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最后核定工程总造价649063.81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49063.81元未付还。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349063.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世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9063.81元及利息(利息以349063.8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直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7元,由被告莒县夏庄镇石屯社区草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单洪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