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68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45WY6R57,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鹤淇大道与富春江路交叉口路南240米院内。
法定代表人许相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145695494,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1幢(中国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易新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27555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391192535,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西乡汪岗街道和平社区2-218号。
法定代表人田三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738726916C,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耀华道27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张敬巧,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合升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W2UX33,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一纬路1号办公楼133室。
法定代表人齐志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安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5713449X2,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纬,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育沫纸业有限公司、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合升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安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合升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万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安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一冶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冀北中原园林有限公司、天津合升元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5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安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珉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