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7434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倩,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欣,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7391192535),住所地孝昌县花西乡汪岗街道和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三霞,经理。
原告***与被告***、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1577元,共计2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富柱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