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395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现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上街区利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花西乡汪岗街道和平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三霞。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一冶科技大楼)iv>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存华,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孝昌县明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丽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曹明明
书记员马鲜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