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辉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因违法《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被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被罚款人民币陆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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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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