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

莒县金宏钢材有限公司与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5500号
原告:莒县金宏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文心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0549878676。
法定代表人:马德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安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顺达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493604477L。
法定代表人:李兴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莒县金宏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金宏钢材有限公司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金宏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7元,由原告莒县金宏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