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22民初4608号
原告:莒县瀚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社区刘家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守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阎庄镇顺达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莒县瀚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莒县瀚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莒县瀚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拖欠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莒县瀚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莒县瀚生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