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1676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再乾,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阎庄镇顺达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493604477L。
法定代表人:***,男。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日照佳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