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802执901号
本院(2018)川0802民初6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546.00元(安装费101866.00元、诉讼费1252.00元、执行费142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波
书记员 梅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