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81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富康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2ER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南侧御景湾1东2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3L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