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816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雪峰富康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MA6252ER2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南侧御景湾1东26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23L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安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