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2454号
原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路70号院5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地力·***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道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70号1幢6楼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天道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仁寿县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收到通知书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符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