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巨力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宁0104民初2614号
原告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巨力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宁夏银行中山支行存款2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予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邱聪聪,被告宁夏巨力神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根据《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约定,原告验收完主吊车没问题后支付被告预付款200万元,被告主机全部进场安装完成后原告再支付预付款1400万元,该预付款冲抵最后使用费,被告收到该预付款后,本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在约定期限内未支付预付款的,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故《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现原告仅支付了预付款200万元,未按约定支付下剩预付款1400万元,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故《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未生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在庭审中认为《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不存在解除条件,且被告在诉讼中亦撤回了要求解除《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的反诉请求,《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虽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中关于支付预付款的约定仍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在《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形下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不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一份,约定如下:一、甲方因工程需乙方设备进行服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二、工作该款:1.服务吊车的规格及数量:名称为履带吊,规格型号为SCC12000A,制造厂家为三一,数量1台,吊车工况为153+12。2.服务内容:风电安装,吊车工况以后附性能表为准。3.服务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服务地点为内蒙古通辽。4.吊车进场预计移交时间:预计2020年12月23日左右开始转厂至甲方地点,移交给甲方。5.服务期限:暂定12个月(365天)。6.因乙方提供的大型设备,在运输过程和进、出场时很困难,同时距离甲方施工现场较远,故双方特别约定:实际服务期不足一年,按一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超出一年的,甲方按照实际超出天数向乙方另行支付服务费,计算方式为:按2600万元÷365天×超出实际天数计算。本条款对甲方具有约束力,且甲方不得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拒绝乙方吊车服务,亦不得以此拒付包年服务费,承诺放弃以此产生的抗辩权。三、支付条款:(一)计费标准:1.履带吊进出场费:乙方承担。2.履带吊包年服务费:包年服务费为2600万元(大写:贰仟陆佰佰万元)整,含6%的吊装服务税。(二)支付方式:1.预付款: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验收完主吊车没问题后支付给乙方预付款200万元(贰佰万元)整:乙方主机全部进场安装完成后甲方再支付给乙方预付款1400万元(仟肆佰万元整)该预付款冲抵最后使用费,乙方收到该预付款款项后,本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2.吊车包年服务费:乙方吊车起算日开始到第一个月后的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包年吊车包年服务费330万元整;第二个月后的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包年吊车服务费330万元整;第三个月后的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包年吊车服务费340万元整;上述共计支付:1000万元整。甲方前期已支付的1600万元预付款,冲抵最后9个月的包年服务费(即最后9个月甲方不用支付款项),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全额支付乙方的包年服务费。否则乙方有权停车等待付款,等待期间的服务台班费每日7123元(2600万元+365日)照计。五、特别约定: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支付给乙方预付款的,本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在施工现场停工等待付款最多三日,期间服务费照计,三日内仍未付款,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将设备撤离现场,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剩余的包年服务费用。3.甲方同意,乙方从2021年元月后开始向甲方陆续开具吊装服务费发票,并承诺在每次付款前开具同等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年期间,无论甲方有没有工程项目,还是设备处于闲置期间,均不得中断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甲方亦不得将设备转租给第三人,否则视为甲方违约。该份合同还对吊车服务的起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2020年12月22日、23日,原告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预付款共计200万元。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第三公司)签订《履带吊包年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如下:一、鉴于甲方与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签订了《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因甲方自有吊装设备不具备租赁条件,为此甲方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租赁乙方履带吊满足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通辽的工程所需。为此,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二、工作概况:1.租赁吊车的规格及数量,名称为履带吊,规格型号为SCC12000A,制造厂家为三一,数量1台,吊车工况为153+12。2.作业内容:风电安装。工况为153米主臂加12米副臂。3.租赁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首次使用地点为内蒙古通辽。4.吊车进场预计移交时间:预计2020年_12月30日左右移交给甲方。5.租赁期限:暂定12个月(365天),租期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三、支付条款:(一)计费标准:履带吊包年租赁费:包年价格为2220万元(大写:贰仟贰佰贰拾万元整)含9%的吊装税,不足一年按照包年租赁费用计算。(二)支付方式:1.经甲乙双方一致约定:因华能定边郝滩(9.9MW)、周台子(9.9MW)、红柳沟(9.9MW)、白湾子(9.9MW)分布式风电场工程中,乙方尚欠甲方工程款及其他款项共计220万元未支付,现乙方同意用该款项抵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合同项下的履带吊租赁费。2.剩余2000万元吊装租赁费,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1)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预付款100万元(壹佰万元整)。(2)乙方全部设备进场后,组装完毕达到吊装条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预付款。该预付款冲抵最后7个月的使用费,具体冲抵方法见本条第3款。上述付款合计1320万元整(壹仟叁佰贰拾万元整)。3。吊车包年租赁费:乙方吊车起算日开始到第一个月后的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包年吊车租赁费180万元整;第二个月后的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包年吊车租赁费180万元整;第三个月后的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包年吊车租赁费180万元整;第四个月后的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包年吊车租赁费180万元整;第五个月后的次日,甲方支付给乙方包年吊车租赁费180万元整;上述共计支付:900万元整。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冲抵最后7个月的包年租赁费,即包年期最后7个月,甲方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该份合同还对吊车租赁的起用、吊车的工作、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现原告以被告拒不退还预付款为由诉至本院,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提出反诉。 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以及未按约支付下剩预付款1400万元、未通知被告机械进场的原因。原告回答《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不存在解除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主机全部进场安装完毕后,原告再支付被告预付款1400万元,而被告主机尚未进场,故未达到付款条件,合同同时约定吊车进场由被告负责运输安装拆卸,由原告负责办理设备进场手续,目前进场条件未成就。 诉讼中,被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作出(2021)宁0104民初26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告撤回反诉。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夏巨力神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履带吊吊装服务包年合同》;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世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 乔
法官助理 焦 娇 书记员 刘羽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