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2执11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凡实,系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新强,男,系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滕鲁黔,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连,系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黔0522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6011076.44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83876元。因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已报告财产情况。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及互联网账户账户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无足额存款履行偿还义务;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网络查控系统中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均无足额存款履行偿还义务。
3、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在黔西县经济开发区有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院已向该开发区管委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的工程款6152407.44元,经本院到该开发区财政局核实,被执行人在该经济开发区确有未支付的工程款4000万余元,但在本院对该工程款采取冻结措施前,其他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在黔西县经济开发区的工程款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金额共计2亿余元,本院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4、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佳上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同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承琴
审判员  王 进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蔡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