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跃,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培,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金塘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女,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龚家寨。
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贵铝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8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陈跃霄
审判员 田镇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永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