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1586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44号C417房。
法定代表人:崔延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晶,系该司员工。
被告: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东路2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张义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盛兆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3元、保全费673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琳